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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 集中整治虚假违法医疗广告行动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10-10  来源:医政医管科

各县(市)、区(局)卫生计生局(科),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

省纪委办公厅《关于强化监督执纪问责集中整治虚假违法广告问题的通知》中,明确将整治虚假违法广告工作列为全省3个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重点整治内容之一。按照省卫生计生委全省整治虚假医疗广告会议和我市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联席会议部署,为保持打击虚假违法医疗广告高压态势,积极落实伊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十个部门《关于转发黑龙江省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联合执法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伊工商发〔2017〕46号)要求,市卫生计生委决定开展集中虚假违法医疗广告整治行动。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行动时间
   2017年10月9日起至2017年10月20日。
  二、整治范围
    各种媒介(网络、平面媒体、广播、电视、通信短信、宣传单、户外等)上发布的虚假违法医疗广告,包括利用介绍健康、养生知识和通过医药资讯专版、专题节目及新闻报道等形式变相发布的医疗广告。
  三、整治措施
    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执法部门要密切配合,针对本通知下发前各种媒介发布的医疗广告开展一次全面监测和普查,发现问题的要采取坚决措施加以整治。

(一)对超出《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 六 条规定发布内容范围,违反第五条、第七条、第十六条规定发布的医疗广告,一律界定为虚假违法医疗广告。

(二)对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医疗机构篡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发布医疗广告的,应当撤消《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在一年内不受理该医疗机构的广告审查申请。

(三)对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的一律吊销有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四)对曾被查处但仍继续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一律吊销有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五)请在自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商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四、有关要求

(一)各地、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此次行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发挥部门联动机制作用,增强专项行动工作合力。加强宣传教育,扩大声势,保持高压严打的舆论氛围。严格执法,加大案件查处力度,落实责任,确保此次行动的顺利开展。

(二)请于2017年10月23日前将《伊春市集中开展整治虚假违法医疗广告情况统计表》(见附件)和此次整治虚假违法医疗广告工作总结报送市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科。

联系电话:3907525  3907524
  邮    箱:ycwsjyzk2215@163.com

附件:《伊春市集中开展整治虚假违法医疗广告情况统计表》

                                                  日博365备用网址办公室

                                                          2017年10月9日

伊卫计函【2017】112号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