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卫生计生委
关于开展医疗机构年度校验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局)卫生计生局(科),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加强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机构的执业行为,保障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黑龙江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市卫生计生委将开展年度医疗机构校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校验对象
校验期已满的由市卫生计生委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二级医疗机构。
二、校验时间安排
2017年10月16日-31日,各医疗机构提交校验材料,市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科对医疗机构校验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校验合格”、“暂缓校验”的校验结论。
“暂缓校验”的医疗机构在接到书面通知后,应写出书面整改措施并及时整改。5日内向市卫生计生委提出再次校验申请。再次校验不合格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不参加校验的医疗机构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校验重点
(一)核查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服务的情况,是否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定的范围开展诊疗活动。
(二)核查医疗机构各项规章制度和人员岗位责任制是否完善,检查各项制度与职责的执行情况。
(三)审核医务人员的执业注册情况。
(四)核查医疗机构是否严格执行医疗废弃物处理、消毒隔离等制度。
四、校验需要提供的材料
(一)《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一式两份;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三)工作总结(应包括基本情况、人员、设备、床位、诊疗科目、执业登记情况,医疗工作质量数据、工作成绩、医疗安全、医疗质量、医疗技术、医疗纠纷、医疗事故等情况);
(四)校验期内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等执业登记项目以及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科室和大型医用设备变更情况;
(五)校验期内接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
(六)校验期内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包括医疗事故)以及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其处理情况;
(七)法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第二代)复印件;
(八)卫生技术人员按科室分类名单及相关证书复印件。
附件:《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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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