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卫计函〔2017〕109号
伊春市卫生计生委
关于向公安机关提供动态信息的通知
各县(市)、区(局)卫生计生局(科),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
按照《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向公安机关提供动态社会信息资源的通知》(伊政办函〔2014〕12)要求,为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深入排查化解社会矛盾,提高社会维稳管控能力,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现就向公安机关提供动态信息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需提供信息的主要种类
(一) 传染病患者基本信息;
(二) 精神病患者基本信息;
(三) 办理健康证人员基本信息。
二、 需提供信息的单位和部门
(一)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二)市精神病专科医院;
(三)全市各省属、市属医疗卫生机构;
(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三、提供信息的办理程序
鉴于以上向公安部门提供的信息涉及个人隐私,属于保密数据。各地、各单位在向公安部门提供以上信息时,必须严格遵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 建立本单位提供信息的档案,明确具体负责本单位信息工作的人员。
(二) 规范使用“提供信息登记册”,及时填写相关信息,确保登记册中登记和记录信息完整。
(三) 信息提供单位工作人员在提供信息前,要查看和审验前来提取信息的公安部门工作人员的单位介绍信、警官证,并将介绍信和警官证复印件留档备查。
四、有关要求
(一)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站在维护社会稳定和全局的高度认真抓好此项工作的落实,要督导本地涉及提供动态信息的单位和部门做好信息的提供工作,及时与当地公安部门沟通,并协调所辖单位和部门做好此项工作。
(二)公安机关向以上单位提取动态信息时,需2人共同前往,并严格按照有关工作要求,出示相关证件和单位介绍信。对所提取信息,严格履行保密职责,严防泄密行为发生。
(三)信息提供单位和部门要严格执行信息提供的工作程序,遵守保密条例和有关规定,密切与公安部门的工作配合,共同建立社会信息资源合作共享的长效机制。
附件:提供信息登记册
日博365备用网址
2017年9月26日
附件
提供信息登记册
信息提取单位 |
信息提取人 |
提取信息内容 |
提供信息人 |
日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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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官证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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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官证复印件粘贴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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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信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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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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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博365备用网址办公室 2017年9月26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