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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十三五“”结核病防治规划(征求意见稿)

发布日期:2017-11-14  来源:疾病预防控制科

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公众:

   按照市政府法制办规范性文件发文的有关规定,从即日起面向全市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社会公众征求对《伊春市“十三五”结核病防治规划》的意见。请将意见在10内反馈到市卫生计生委。

   责任科室:伊春市卫生计生委疾控科,联系电话:3907530,电子邮箱:wsjjkk218@163.com

    

伊春市“十三五”结核病防治规划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减少结核病危害,加快推进健康伊春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按照《“十三五”黑龙江省结核病防治规划》要求,结合我市结核病疫情与防治工作现状,制定本规划。

一、我市结核病防治情况现状

结核病以肺结核为主,是严重危害我市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重大传染病之一。“十二五”期间,我市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结核病防治工作,各有关部门积极履行结核病防治职责,落实各项防治措施,取得了明显成效。全市发现并治疗管理活动性肺结核患者5233例,成功治疗率保持在85%以上,涂阳患者密切接触者筛查率100%,总体到位率为96.3%,以县、区为单位的实验室室间质量评价覆盖率为100%,均达到国家要求。

我市结核病防治工作还面临着诸多问题与挑战,防治形势依然严峻。目前,我市的结核病疫情和耐多药结核病疫情仍然十分严重,由于我市各级结核病防治经费不足,结核病患者医疗保障水平较低,现行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和防治能力还不能满足新形势下防治工作需要,结核病防治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诊治条件较差,防治所需设施、设备不足,基层防治力量薄弱,公众对结核病防治知识认知度不高,防范意识普遍不强。

“十三五”时期是我市结核病防治的关键时期,需要各地、各有关部门积极采取切实可行措施,下大力气狠抓工作落实,坚决做好疫情防控,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规划目标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和新战略,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新形势下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为动力,坚持稳中求进,大力加强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建设,强化结核病患者发现报告、诊断治疗和随访服务等全环节管理,全面推进结核病防治工作,提升全民健康素质,为推进健康龙江建设、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原则。突出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防治、科学防治,坚持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协同,坚持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稳步推进结核病防控策略。

(三)规划目标。2020年,政府领导、部门合作、全社会协同、大众参与的结核病防治机制进一步完善。结核病防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结核病防治服务能力不断提高,实现及早发现并全程规范治疗,人民群众享有公平可及、系统连续的预防、治疗和康复等防治服务。医疗保障政策逐步完善,患者疾病负担进一步减轻。肺结核发病和死亡人数进一步减少,全市肺结核发病率较2015年下降20%

 1、报告肺结核患者和疑似肺结核患者的总体到位率达到95%以上。病原学检查阳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筛查率达到95%。肺结核患者病原学阳性率达到50%以上。耐多药肺结核高危人群耐药筛查率达到95%以上。

 2、肺结核患者成功治疗率达到90%以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肺结核患者规范管理率达到90%以上。 
   3.学生体检结核病筛查比例明显提高。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结核病检查率达到90%以上。公众结核病防治核心知识知晓率达到85%以上。

4.市(地)级结核病防治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具备开展药敏试验、菌种鉴定和结核病分子生物学诊断的能力。所有县级结核病防治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具备痰涂片和痰培养检测能力。80%的县(市、区)具备开展结核病分子生物学诊断的能力。

5、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制度与公共卫生项目的有效衔接。肺结核患者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不低于70%,减少患者因经济原因终止治疗,减轻患者负担,避免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三、防治措施

(一)完善防治服务体系

1、健全服务网络。按照因地制宜,稳步推进的原则,开展新型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各县(市)、区遵循“十三五”规划提出的健全结核病综合防治服务体系提高服务能力的工作目标,研究制定适合当地实际情况的新型服务体系的实施方案。

2、加强队伍建设。各级结核病防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配备专人负责结核病防治工作。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承担结核病诊疗和防治管理工作人员的服务能力。各地要落实传染病防治人员卫生防疫津贴政策,对工作期间患结核病的防治人员按规定给予治疗和相应的工伤或抚恤待遇。建立健全结核病防治工作考核激励机制,调动防治人员的积极性,稳定防治队伍。做好结核病防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结核病防治人员和相关实验室检测人员的防护工作,降低防治人员结核病感染率。

3、推进防治结合。各地要完善结核病分级诊疗和综合防治服务模式,健全结核病防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服务体系。进一步强化结核病报告和登记管理制度。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肺结核患者和疑似患者要按照传染病报告要求进行网络直报,并将其转诊至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对肺结核患者进行诊断、登记、治疗、定期复诊检查和健康教育等,要具备结核病痰涂片检测、痰培养检测及结核病分子生物学诊断能力,地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还要具备药敏试验、菌种鉴定能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转诊、追踪肺结核患者或疑似患者及有可疑症状的密切接触者,并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制定的治疗方案,对患者居家治疗期间进行督导管理,对患者及其家属进行健康教育等。结核病防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结核病疫情监测与处置,组织开展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流行病学调查和筛查,开展信息收集与分析,组织落实转诊追踪和患者治疗期间的规范管理,组织开展结核病高发和重点行业人群的防治工作,开展结核病防治宣传教育、技术指导及实验室质量控制等工作。

(二)多途径发现患者

1、加大就诊人群中患者发现力度。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诊疗和健康体检工作中,加强对有咳嗽、咳痰两周以上或痰中带血等肺结核可疑症状者的排查,发现肺结核疑似患者应转诊到当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规范诊治,并及时报告。

2、开展重点人群主动筛查。结核病防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相互配合,做好对病原学检查阳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65岁以上老年人、糖尿病患者等结核病重点人群的主动筛查工作。加强出入境人员结核病主动筛查工作,做好相应的医疗和防控措施。将结核病筛查纳入学校入学、监管场所(监狱、看守所、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医疗所等场所)入监(所)和流动人口等人群的健康体检项目,早期发现传染源。疫情高发的县、乡、村要开展肺结核普查。

3、及时发现耐多药肺结核患者。县级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对所有肺结核患者进行痰涂片和痰培养检测,对病原学检查阳性肺结核患者和耐多药肺结核高危人群进行耐药筛查,并将耐多药肺结核疑似患者转至地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耐药检测和诊断。积极推广耐多药快速检测技术,缩短诊断时间。开展耐药监测工作,掌握结核病流行传播规律和菌株变异情况,优化防治政策。

(三)规范诊疗行为

1、实施结核病诊疗规范。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根据肺结核门诊诊疗规范、临床路径和结核病防治工作规范等有关技术指南要求,对肺结核患者进行诊疗,推广使用固定剂量复合制剂。注重发挥中医药在结核病治疗、康复中的作用。定点医疗机构要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非定点医疗机构转诊患者建立绿色通道,及时安排就诊。病情稳定的患者要转回基层,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健康管理服务,确保患者接受全程规范治疗。规范医务人员诊疗行为,落实定点医疗机构处方点评、抗结核药品使用、辅助用药等跟踪监控制度。 

2、探索实施传染性肺结核患者住院治疗。有条件的地区要开展传染性肺结核患者住院治疗试点,逐步实现传染期内患者住院治疗。落实结核病感染控制措施,防止医院内交叉感染。

3、规范耐多药肺结核患者诊疗和管理。定点医疗机构要规范耐多药患者住院治疗,患者出院后纳入门诊登记管理。各地区可因地制宜设立耐多药患者住院治疗点,对病情平稳但仍具有传染性的患者进行规范的住院治疗。结核病防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耐多药患者登记管理、诊疗随访和全疗程督导服药等工作的监管和指导。

4、完善儿童结核病防治措施。提高卡介苗接种覆盖率和接种质量,对传染性肺结核患者的儿童密切接触者中发现的潜伏期感染者进行重点观察。

5、加强结核病医疗质量控制。进一步加强并完善结核病医疗质量管理工作机制,黑龙江省传染病防治院负责制定全省结核病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和具体实施方案,将结核病诊疗纳入医疗质量控制工作体系,组织有关专家对全省结核病诊疗质量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对医院评价的重要依据。 

(四)做好患者健康管理服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要求做好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服务,服务质量要纳入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内容。结核病防治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到患者转诊追踪、治疗管理等工作全程无缝衔接。结核病防治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培训、技术指导和督导。推行结核病患者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充分利用互联网等新技术为患者开展随访服务,提高患者治疗的依从性。

(五)做好医疗保险和关怀救助工作

要将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的抗结核药品按规定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各地区要将肺结核尤其是耐多药肺结核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支付范围。推进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发挥医疗保险对医疗行为和费用的引导制约作用。按照健康扶贫工作要求,对耐多药肺结核患者和符合条件的贫困结核病患者及时给予相应治疗和救助,患者治疗费用按规定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支付后,发挥医疗救助和其他补助的制度合力,切实降低患者自付比例。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特别是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的作用,开展对贫困结核病患者的关怀和生活救助。

(六)加强重点人群结核病防治

1、加强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防控。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进行结核病检查,负责结核病和艾滋病诊疗的定点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合作机制,共同做好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者的筛查、诊治和管理工作。

2、强化学校结核病防控。加强部门合作,建立卫生计生、教育等部门定期例会和信息通报制度。全面落实新生入学体检、因病缺课登记、病因追踪、健康教育等综合防控措施,对学校中的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开展筛查,及早发现肺结核患者,加强治疗管理,防止学校出现聚集性疫情。进一步加强学校结核病疫情监测和处置,为学校开展结核病防控工作提供专业培训、技术指导等。 

3、加强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控。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流动人口结核病患者诊断、报告、转诊追踪、信息登记和治疗、随访服务等工作。对跨区域治疗的患者,做好信息衔接。做好基本医保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加强流动人口聚集场所宣传教育,提高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控意识和能力。

 4、加强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结核病防控。开展入监(所)体检结核病筛查和日常监测,落实肺结核患者治疗管理,对即将出监(所)的尚未治愈的肺结核患者,监管场所应当及时做好转介工作,将有关信息报送监管场所所在地和被监管人员户籍地(或居住地)结核病防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由地方定点医疗机构继续完成治疗。 

 (七)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

进一步加强结核病防治工作信息化建设。依托全民健康保障信息化工程,提高结核病管理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规范结核病信息报告。将定点医疗机构纳入国家结核病防治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掌握肺结核患者登记、诊断治疗和随访复查等情况。结合区域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建设,充分利用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有信息系统收集数据,加强信息整合。逐步实现结核病患者筛查、转诊追踪、诊断治疗、随访复查、治疗管理等全流程信息化管理,实现结核病防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医保经办机构之间纵向、横向的信息共享。利用远程医疗和远程教育网络,开展结核病防治技术指导和培训。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将结核病防治工作作为重要民生建设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辖区结核病防治规划及实施方案,落实各项防治责任,完成规划任务要支持驻地部队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

(二)落实部门职责。市卫生计生委要发挥重大疾病防控部门协调机制的统筹协调作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本规划并开展监督评估;加大贫困地区结核病防治力度,对农村贫困结核病患者进行分类救治;将结核病防治作为传染病防治监督执法的重要内容;协调完善全市结核病防治服务网络和专业队伍;建立健全结核病防治信息管理和共享机制。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等部门要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公益宣传,大力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市发改委负责加强结核病防治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等专业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结核病防治设施条件。市教育局负责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组织落实新生入学体检等学校结核病防控措施,创建良好学校卫生环境,督导学校在结核病防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下做好疫情报告和疫情处置等工作,严防结核病疫情在校园内蔓延。市科技局负责加大结核病防治领域新技术研究的支持力度,对结核病防治研究的科研立项、成果评定等工作给予倾斜,将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纳入科普宣传工作计划。市公安局、市司法局负责会同市卫生计生委对监狱、看守所、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医疗所等场所的被监管人员开展结核病检查和治疗管理;将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监管场所干警和医务人员的岗位培训和教育内容,纳入被监管人员的入监(所)和日常教育内容。市民政局负责拟订社会救助政策,对耐多药肺结核患者和符合条件的贫困结核病患者按规定给予基本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市财政局要根据结核病防治需要、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合理安排资金并加强监管,保障全市防治工作开展;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耐多药肺结核患者和贫困肺结核患者治疗补助,切实减轻肺结核患者就医负担。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完善医保政策,推行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提高结核病患者医疗保障水平;将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内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加强对抗结核药品的质量监管,完善药品质量抽验机制。市扶贫办负责加大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已治愈、有劳动能力的结核病患者的扶贫开发支持力度,做到精准帮扶、无一遗漏。市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负责为贫困结核病患者提供人道主义救助,开展健康教育和关爱活动等。 

(三)加强宣传教育。关注结核病预防、治疗全过程,不断创新方式方法,将结核病防治宣传教育纳入健康龙江行动,充分发挥“12320”公共卫生热线、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宣传平台作用,全方位、多维度开展宣传工作,推动形成广大群众积极支持、关注和参与结核病防治的良好社会氛围。以世界防治结核病日为契机,集中开展宣传活动。深入开展百、千、万志愿者结核病防治知识传播行动,继续推进把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中小学健康教育内容,将结核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常态化、持续化。对结核病患者及其家属、密切接触者和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者、学生、流动人口、老年人、糖尿病患者等重点人群,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增强宣传教育实效。

(四)加强学术交流和院际合作。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学术交流和医学教育,培养结核病防治人才,提升防治人员工作能力和研究水平。加强与国内有关结核病防治医院的工作交流与合作,及时推广新型科研成果和国内其他医院的工作经验,为我市结核病防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五、监督与评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定期组织对本地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通报检查结果和工作改进情况,可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考核评价,探索将考核结果作为财政投入、医保支付、职称评聘等重要依据。市卫生计生委要会同有关部门不定期开展对各地执行本规划情况的监督检查,于2020年底前组织开展规划执行情况总结评估,并将评估结果适时报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