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公众:
按照市政府法制办规范性文件发文的有关规定,从即日起面向全市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社会公众征求对《伊春市精神卫生工作实施方案(2017—2020年)》的意见。请将意见在10内反馈到市卫生计生委。
责任科室:伊春市卫生计生委疾控科,联系电话:3907530,电子邮箱:wsjjkk218@163.com
伊春市精神卫生工作
实施方案(2017—2020年)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黑龙江省精神卫生工作实施方案(2017—2020年)》,切实加强我市精神卫生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全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44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黑龙江省精神卫生工作实施方案(2017—2020年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实施原则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健全服务体系,加强患者救治管理,以维护社会和谐为导向,统筹各方资源,完善工作机制,着力提高服务能力与水平,健全患者救治救助制度,保障患者合法权益,维护公众身心健康,推动精神卫生事业全面和持续发展。
(二)实施原则。坚持政府主导,统筹规划和部门协调配合,形成全社会共同努力的工作格局,将其纳入建设美丽伊春、构建和谐社会综合指标体系,与深化医改、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同步推进落实。
二、工作目标
总体要求。根据我省精神卫生工作实施方案(2017-2020年)提出的目标任务,结合我市市情,到2020年普遍形成政府组织领导、各部门齐抓共管、社会组织广泛参与、家庭和单位尽力尽责的精神卫生综合服务管理机制,初步形成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精神卫生预防、治疗、康复服务体系,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精神卫生服务需求。健全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保障制度,进一步提高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和管理服务水平和能力。积极营造理解、接纳、关爱精神障碍患者的社会氛围,普及精神卫生常识,促进公众心理健康。
(一)市和县(市)、区普遍建立精神卫生工作政府领导与部门协调机制。70%的乡镇(街道)建立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小组。
(二)全市70 %以上的县(市)、区至少有一所综合性医院提供精神卫生服务,服务人口较多且市级精神卫生机构覆盖不到的县(市)、区根据需要建设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全市70%的县(市)、区设有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社会组织开展康复工作;在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的县(市)、区,有50%的居家患者接受服务。
(三)全市精神执业(助理)医师比例达到2.8名/10万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至少配备1名专职或兼职精神卫生防治人员承担严重精神患者服务管理。中小学配备专职或兼职心理辅导教师,高等院校配备专职心理健康教育与心理咨询教师。欢迎和鼓励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广泛参与精神卫生服务工作。
(四)全市登记在册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率达到80%以上。精神分裂症治疗率达到80%以上。符合条件的贫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全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有肇事肇祸行为的患者依法及时得到强制医疗或住院治疗。
(五)全市医疗机构识别抑郁症能力明显提升,抑郁症治疗率达到70%以上。初步建立一支心理危机干预队伍,根据需要开展心理援助工作,争取开通1条心理援助热线电话。
(六)医院、学校、社区、企事业单位、拘留所、监管场所普遍开展精神卫生宣传及心理卫生保健。城市、农村普通人群心理健康知识知晓率分别达到 70%、50 %。高等院校设立心理咨询与心理危机干预中心(室),有条件的中小学设立心理辅导室,根据学生身心发展规律,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在校学生心理健康核心知识知晓率达到80%。
三、主要任务
(一)进一步建立健全综合管理协调机制。
进一步建立完善市、县、乡、村四级网络服务管理体系,发挥《伊春市重大疾病等项工作联系会议制度》作用,积极推进和强化部门协作配合,统筹做好精神卫生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各县(市)、区(局)均要建立相应的联系会议制度;各乡镇(街道)建立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小组;各村(社区)建立由村(社区)干部、民警以及综治、民政、残联工作人员和村(社区)医生、志愿者参加的关爱帮扶小组,帮助患者及其家庭解决管理、康复指导等方面问题。(市卫生计生委,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二)进一步提升精神卫生服务能力。
1、加强机构能力建设。全市各地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大力加强县级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和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服务能力建设。加快推进综合医院设立精神科门诊或心理治疗门诊,将综合医院设立精神门诊或心理治疗门诊作为医院等级评审和医疗机构综合评价体系中的重要指标。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委托同级精神卫生专业机构承担精神卫生技术管理和指导职能,负责医疗、预防、医学康复、健康教育、信息收集、培训和技术指导等工作。暂无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的县区,卫生计生部门要委托上一级或邻近地区精神卫生专业机构承担技术指导任务,并指定同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相关业务管理。要鼓励社会资本举办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和社区康复机构,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发挥其在精神卫生防治管理工作中的作用。(市卫生计生委、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编办、市人社局、市残联负责)
2.加强精神卫生队伍建设。各地要建立健全精神卫生专业队伍,合理配置精神科医师、护士、心理治疗师,探索并逐步推广康复师、社会工作师和志愿者参与精神卫生服务的工作模式。各地要按照区域内人口数及承担的精神卫生防治任务配置公共卫生人员,每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至少配备1名专职或兼职人员承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任务。支持和鼓励我市高等院校开办精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精神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精神科护士培训工作;继续深入开展精神科执业医师转岗培训、鼓励基层符合条件的精神卫生防治人员取得精神卫生执业资格。制定支持心理学专业人员在医疗机构从事心理治疗工作的政策,专业医疗机构逐步按照1(人):100—150(张床位)的比例设置心理学专业人员岗位。强化对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保障,制定落实国家对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政策,提高其待遇水平,稳定精神卫生专业队伍。(市卫生计生委,各县(市)区政府)
3、建立精神卫生康复服务体系。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加强精神障碍患者康复服务保障。各县(市)、区通过对现有机构的整合,至少设置1所精神康复机构或承担精神康复的机构,为出院后无法回归家庭、无监护人或监护人无能力监护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提供康养场所;将符合出院条件且需要继续进行康复治疗的精神残疾人纳入各级残联的残疾人康复机构进行康复治疗。精神卫生专业机构要积极开展院内康复服务,进一步提高治疗依从性及效果,缩短住院治疗时间。建立完善医疗康复和社区康复相衔接的服务机制,精神卫生机构要定期指导社区开展康复服务,提高社区康复服务规范化、专业化水平,促进社区康复服务能力提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鼓励引导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参与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回归社会。做好复员退伍军人、精准扶贫对象、特困人员、低收入人员、社区服刑人员、刑满释放人员、吸毒戒毒人员等特殊群体中精神障碍患者的康复服务。(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市综治办、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残联负责)
(三)全面推进严重精神障碍救治救助。
1、加强发现诊断和登记报告工作。各级卫生计生、综治、公安、民政、司法、残联等单位要密切协作,加强精神障碍患者、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信息定期交换和共享,拓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或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现渠道。村(居)民委员会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发现辖区(单位)内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应及时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或派出所报告,并在其本人或家属同意的前提下协助其就医。具有精神障碍诊疗资质的医疗机构要落实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管理制度,按要求报告确诊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辖区内的确诊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要及时登记,并录入国家严重精神障碍信息管理系统。(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市综治办、市公安局、市残联负责)
2.落实对患者的治疗和管理。积极推行“病重治疗在医院,康复管理在社区”的服务模式,对于急性期和病情不稳定的患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及时转诊到精神卫生专业机构进行规范治疗,病情稳定后回到村(社区)接受精神科基本药物维持治疗。结合我市行政区划点多面广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符合精神药物配送和分发的工作流程和管理制度,提高患者治疗和用药的规范要求。各级综治组织应当协调同级相关部门,推动乡镇(街道)建立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小组,动员社区组织、患者家属参与居家患者管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要求,为辖区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建立健康档案,提供随访管理、危险性评估、服药指导等服务。及时将危险性评估3级及以上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相关信息报县(市)、区精神病防治机构,同时告知辖区公安派出所、乡镇(街道)网格化服务管理中心。各级卫生计生、综治、公安等部门要建立严重精神障碍信息定期交换与共享机制。基层医务人员、民警、民政干事、综治干部、网格员、残疾人专职委员等要协同随访病情不稳定者,协助患者及其家属解决治疗及生活中难题,及时应对突发事件。研究建立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收治管理机制,畅通有肇事肇祸行为或危险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收治渠道,设立应急医疗处置“绿色通道”,并明确经费来源及其他保障措施。(市卫生计生委、市综治办、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残联负责)
3、完善各项救治救助政策。各地要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等制度的衔接,发挥整合效应,逐步提高精神障碍患者医疗保障水平。对于符合条件的贫困患者,要按照有关规定资助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对其难以负担的基本医疗费用给予补助。对于无法查明身份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和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要按照有关规定先由责任人、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以及医疗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等渠道支付;无上述渠道或上述渠道费用支付有缺口时,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补助。因医保统筹地区没有符合条件的精神卫生专业机构而转诊到异地就医的患者,医保报销比例按照参保地政策执行。各级民政部门、工会组织通过将符合条件的贫困患者(职工)家庭纳入低保、给予临时救助、困难帮扶等措施帮助其解决基本生活困难。(市人社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负责)
(四)深入开展心理健康促进工作。
各地要依法将心理援助内容纳入地方各级政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依托现有精神科医师、心理治疗师、社会工作师和护士,分级组建突发事件心理危机干预队伍,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发生突发事件后及时组织开展心理援助。鼓励、支持社会组织提供规范的心理援助服务信息,引导其有序参与灾后心理援助。依托12320热线或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建设心理援助热线和网络平台,向公众提供心理健康公益服务。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应当配备心理治疗人员,为精神障碍患者及高危人群提供专业的心理卫生服务。综合性医院及其他专科医院要对就诊者进行心理健康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向辖区内居民提供心理健康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应当设置心理健康教育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机制,制订校园突发危机事件处理预案。高等院校要与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建立稳定的心理危机干预联动协调机制,并设立心理健康教育示范中心。用人单位应当将心理健康知识纳入岗前和岗位培训,创造有益于职工身心健康的工作环境。监狱、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等应按照羁押人员规模配备一定比例的心理咨询师,加强对被监管人员的心理咨询和心理辅导,与精神病专科医院建立就诊“绿色通道”。I(市卫生计生委、市教育局、市司法局负责)
(五)逐步完善精神卫生信息系统。
统筹建设本地区精神卫生信息系统,并使其逐步与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和全员人口数据库对接,实现信息共享、业务协同。承担精神卫生技术管理与指导任务的机构要做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审核、分析等,定期形成报告,为相关部门决策提供依据。全市各地要逐级建立卫生计生、综治、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司法行政、残联等单位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共享机制,重视并加强患者信息及隐私保护工作。要依法建立精神卫生监测网络,掌握精神障碍患者基本情况和精神卫生工作信息。(市卫生计生委、市综治办、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司法局、市残联负责)
(六)大力开展精神卫生宣传教育。
宣传部门要指导协调各级各类媒体广泛宣传精神卫生知识,引导公众正确认识精神障碍和心理行为问题,正确对待精神障碍患者,营造理解、接纳和关爱精神障碍患者的社会氛围。要规范对有关肇事肇祸案(事)件的报道,未经鉴定避免使用“精神病人”称谓进行报道,减少负面影响。教育、司法、工会、共青团、妇联、老龄等单位要针对学生、农村妇女和留守儿童、职业人群、被监管人员、老年人等重点人群分别制订宣传教育策略,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精神卫生宣传,增进公众对精神健康及精神卫生服务的了解,提高自我心理调适能力。(市委宣传部、市卫生计生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残联、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老龄办负责)
四、组织实施
(一)切实加强领导。各地要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将精神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政府年度工作计划。建立完善精神卫生工作政府领导组织和部门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基层综合服务管理平台作用,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切实加强本地区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要将精神卫生有关工作作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点内容,统筹考虑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专业人才培养、专业机构运行保障等,推动精神卫生事业持续、健康和稳定发展。
(二)落实工作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及时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进一步明确任务分工,落实工作责任,细化操作办法,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各有关部门既要履行职责分工,又要加强协调配合,努力形成工作合力。各级综治组织要加强调查研究、组织协调和督导检查,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加大检查考核力度,对因工作不重视、监督不到位、救治不及时,导致发生已登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重大案(事)件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和部门的责任。发展改革、卫生计生、公安、民政、司法等部门要按照“应治尽治、应管尽管、应收尽收”的要求,切实加强精神卫生防治网络建设。综治、卫生计生、公安、民政、司法、残联等单位要强化协作,进一步完善严重精神障碍防治管理与康复服务机制。发展改革、卫生计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加强对包括精神障碍在内的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研究与指导。民政部门要会同残联、发展改革、卫生计生、财政等单位探索制定支持精神障碍患者康复服务工作发展的保障政策,加强康复服务机构管理,完善精神卫生康复服务标准和管理规范,不断提高康复服务规范化、专业化水平。残联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有关规定和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提出的精神残疾防治康复工作要求,推行有利于精神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开放式管理模式,依法保障精神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教育部门要研究加强精神医学、应用心理学、社会工作学等精神卫生相关专业的人才培养工作;在医学教育中保证精神病学、医学心理学等相关课程的课时。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加强研究论证,探索心理咨询机构的管理模式,制订发展和规范心理咨询机构的相关政策。
(三)保障经费投入。各县(市、区)政府要将精神卫生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根据精神卫生工作需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保障精神卫生工作所需经费,并加强对任务完成情况和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的考核,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地要扎实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落实政府对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的投入政策。要积极开拓精神卫生公益性事业投融资渠道,鼓励社会资本投入精神卫生服务和社区康复等领域。
(四)开展调查研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定期开展精神卫生调研,对本地区精神卫生工作现状、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市五院要加强对全市精神卫生工作进行定期评估,为精神卫生政策和策略措施的制订提供依据。加强精神障碍流行病学调查,逐步推进与国际、国内精神卫生工作交流与合作,吸收、借鉴国际、国内先进科学技术及成功经验,引进、推广精神科新型药物和心理治疗等非药物治疗适宜技术。
(五)加强督导与评估。各县(市、区)政府要对本地区精神卫生工作进展、质量和成效进行督导与评估,将重点任务落实情况作为政府督查督办重要事项,并将结果作为政府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市直各单位要按照本方案明确的职责分工,每年向市政府上报工作进展情况。市卫生计生委将会同相关部门分别于2018年低前对实施情况进行中期评估,于2020年底前对各地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终期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