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保健工作制度

发布日期:2016-04-18  来源:基层卫生科

1. 设专人负责辖区内新生儿、婴幼儿、托幼园所儿童保健工作以及生命监测等工作。

2. 掌握辖区内0-6岁儿童基本情况和健康状况,实行定期健康体检,并对体检结果进行综合评价。

3. 做好新生儿访视工作,指导家长做好新生儿喂养、护理和疾病预防等工作。

4. 对不同月龄和年龄的儿童进行血红蛋白、智力、视力测查,听力筛查和口腔检查,对检查结果异常的儿童进行登记、转诊、追踪和治疗。

5. 在儿童定期健康体检中发现的体弱儿,按照管理常规进行登记和管理。

6. 掌握辖区内托幼园所的基本情况,定期深入园所进行计划免疫接种、传染病预防、卫生消毒、五官保健等工作的督促与指导。

7. 负责辖区内5岁以下儿童生命监测工作,掌握辖区内出生活产数、5岁以下儿童死亡数及死亡原因。

8. 及时准确完成儿童保健信息的登记、统计和上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