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伊春市医学会各专业委员会的管理,根据《中华医学会专科分会管理规定》和《黑龙江省医学会章程》,结合伊春市医学会(以下简称“本会”)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会各专业委员会的组织建设、日常工作和学术活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会各专业委员会是在本会领导下的非独立法人学术分支机构,负责组织本专业的学术活动。
第四条: 本会各专业委员会的命名方式为:伊春市医学会xxx专业委员会。
第二章 专业委员会的职责和工作制度
第五条 本会各专业委员会应承担下列任务:
(一)坚持学会宗旨,根据本会的学术活动方针和总体计划,制定本专业委员会的学术活动计划;
(二)组织本专业委员会的学术交流活动,组织评议、审定与本专业学术有关的学术论文,推荐优秀论文和科普作品,推荐优秀科研成果;
(三)组织开展本专业医师的培训和继续教育,推广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
(四)发现、推荐、培养本专业优秀中青年人才,团结本专业技术人员,反映他们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五)掌握本专业的国内外及省内外科技动态,承接有关学术咨询任务,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学科发展和医学科技发展建议;
(六)承受有关部门委托的咨询工作;
(七)发现和推荐优秀科技人才,联系本专业科技人员,反映他们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八)指导医学分会有关专业学科的学术活动,沟通与有关专业委员会之间的业务联系;
(九)完成本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 专业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可以连任,但原则上连任主任委员不超过2届,副主任委员不超过3届。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隔届可以再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秘书负责专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委员会职责包括:
(一)根据伊春市医学会的总体规划和专业委员会承担的任务,制定专业委员会本届任期的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及实施方案;
(二)组织领导本专业委员会学术交流、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和科学普及工作;
(三)委员会要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重大问题、年度计划等都要经过全委会讨论会决定,特殊情况可由正、副主任研究决定,并及时报告本会。
第三章 专业委员会成立的条件和办理程序
第七条 专业委员会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随着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本专业已形成相对独立的专门学科,与本会其他专业委员会不存在交叉重复;
(二)本专业已形成覆盖全市的学术队伍,并有学术造诣较深的学科(学术)带头人、技术骨干和一批热心学会工作的会员队伍;
(三)具备独立开展本专业学术活动的能力,能够组织继续医学教育,审编学术论文及培训资料。
第八条 申请成立专业委员会应由该专业的学术带头人提议,并由3人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会员作为发起人,提出成立专业委员会的申请,说明专业发展的现状和趋势,现有专业队伍的医学会会员队伍的情况,成立专业委员会的目的、任务、必要性、活动范围、活动内容以及本专业学科的有关论著、科技成果,并填写成立专业委员会申请表,报市医学会。
第九条 本会受理成立专业委员会的申请后,须经本会审查同意,提交市医学会常务理事会审批。
第四章 专业委员会的组成和产生办法
第十条 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3人、秘书1人,委员7-11人。少数专业队伍庞大、学科范围广的专业委员会,可酌情增加若干人。
第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副高职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热心学会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较强的领导能力,能联系和团结本专业广大技术工作者;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四)新当选委员年龄最高不超过55岁,连任委员和新建专业委员的发起人年龄不得超过58岁。
第十二条 新建专业委员会委员遴选,由本会与专业委员会发起人协商成立的新建专业委员会筹备组。筹备组与本会共同协商提出专业委员会委员的建议名单(委员所分布的单位不宜集中),报市医学会审核批准。
第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的改选,应由医学会同有关单位组织实施。
(一)本届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提出委员会改选方案,包括委员人数、各县(市)区、局分布比例和委员连任人数等。
(二)本会将分配名额和建议名单送有关单位,经民主程序协商、酝酿、推荐出委员人选,报本会进行委员资格审查。如对推荐人选有异议,应及时调整。
(三)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可根据现任主任委员推荐,经本会考察审核确定。亦可经全体委员会选举产生,选举时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本专科专业技术工作,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正高专业技术职称;
(二)热心学会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较强组织领导能力,能联系和团结本专科广大技术工作者;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四)新当选主任委员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岁。
第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委员,不得兼任本学会其他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委员职务。
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任期一般为一届,最长不超过两届。
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在任期内,因故不能主持专业委员会工作时,由本届专业委员会推荐一名副主任委员代理主任委员主持工作或提前改选换届。
第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可设立名誉主任委员。卸任的主任委员可任下届委员会名誉主任委员(年龄可以适当放宽)。名誉主任委员任期一届。
第十七条 改选换届后,如因疾病、调离、自然减员等致使委员不能正常参加学术活动和组织工作,则由本人提出申请,主任委员形成报告,由市医学会予以调整。
第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成立后一年内不能开展学术活动的,经市医学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议批准,限期改正或按程序调整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
第二十条 当选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和聘任的名誉主任委员、秘书,由市医学会颁发证书。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凡以医学会或专业委员会名义对外开展活动,必须事先报请本会批准并备案。不得以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学术职务的名义出席有违反学会章程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各专业委员会要服从本会领导,主动并带头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接,参与名医下基层义诊以及各种专业评比考核工作,不服从安排或在工作中存在失职行为的,本会将取消其专业委员资格身份,取消评模、评优资格。
伊春市医学会
二○一六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