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

发布日期:2016-05-18  来源:市医学会

1、根据医疗纠纷双方当事人的申请,对全市参加全省统一医疗责任保险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内的患者与医疗机构在就医过程中发生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进行受理。

2、受理的调解医疗纠纷要及时进行登记。

3、调解医疗纠纷前,要分别向医患双方告知人民调解的性质、原则和效力以及当事人在调解中享有的权利和义务,认真询问医疗纠纷的事实和经过,了解双方的要求及理由,根据需要进行调查取证,做好调解准备工作。

5、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要告知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提请或引导当事人进入其它途径处理。

6、负责对案件的受理、调查取证、填写整理卷宗。对已形成卷宗的案件报省医疗调解委员会进行医学评定定责、定损。

7、依据省医调委出具的《医疗纠纷专家评定书》和《医疗纠纷专家合议书》,对赔付结论无异议的医患双方签定《医疗纠纷(理赔)调解协议书》,市医调委收到《医疗纠纷(理赔)调解协议书》后,下发《医疗纠纷赔款通知书》,交由承保的保险公司和发生医疗纠纷的医疗机构,七个工作日内赔付到位。

8、对赔付结论有异议的,市医调委进行重新审验,审验出新证据的卷宗上报省医调委形成新的赔付结论。对重新审验没有新证据的,双方又未达成协议的,市医调委指导当事人直接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进入司法程序。

9、建立健全规范化工作台帐,严格执行调解文书、档案等有关要求。同时,要定期汇总调解情况,建立调解信息通报制和分析制,总结工作经验,确保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能。

10、调解人员要公道正派,具有相应卫生法律知识,熟悉相关政策,热心于做医疗纠纷调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