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卫计委廉洁自律“八不准”

发布日期:2016-06-20  来源:纪检委(监察室)

在公务活动中要自觉遵守国家公务员纪律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坚持做到“八不准”。

1、不准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收受、参与“红包”、礼品、有价证券、宴请、娱乐、健身、旅游等活动;

2、不准在基层检查工作中要求超标准招待或利用职权到基层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3、不准在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外,自行分解或设立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自行收费;

4、不准在行政许可审批和发放中设置障碍、索要钱物;

5、不准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及无合法依据、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

6、不准在工作时间承办私人事务以及使用电脑、手机或无线上网设备进行聊天、购物、玩游戏、炒股票等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7、不准借婚丧嫁娶、子女升学、乔迁新居等机会大操大办,借机敛财;

8、不准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