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计划生育药具报损制度
发布日期:2017-02-07 来源:市计划生育药具管理中心
1、严格执行国家《计划生育药具报损管理办法》。
2、药具管理机构发现有过期、变质、失效的避孕药具,一律停止调拨、发放和使用,必须依照计划生育药具报损管理的有关规定,填写《避孕药具报损审批表》,按照程序向上一级避孕药具管理机构申办报废手续。
4、过期失效避孕药具应先存放在待报废区,经上一级药具管理机构批准后,逐级上缴至区药具站,由区药具站汇总填报后,上缴市药具站统一销毁,严禁自行销毁报废药具。
5、避孕药具年度损耗率不得超过当年购药经费总额的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