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计划生育药具随访制度

发布日期:2017-02-07  来源:市计划生育药具管理中心

    1、药具管理和发放人员应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或技术服务,定期进行随访和分类指导,对效果、适应性等结果进行跟踪。
    2、社区工作站药具管理人员要按规定时间随访:对首次使用避孕药具(包括更换避孕方法)的对象,在发放药具后的第2个月和第5个月各随访一次,以后每一年随访一次。长期使用同一种避孕方法的每年随访一次。
    3、建立避孕药具登记制度。药具工作人员在随访时应询问使用情况、保管方法、使用药具的副反应、使用药具效果等,对随访情况要认真做好记录,填写《避孕药具发放和随访登记表》,保证随访情况真实性。街道级药具管理机构要定期对部分使用避孕药具的对象进行抽查,区药具站每年组织1-2次避孕药具效果调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育龄群众首次领用避孕药具时,社区工作站药具管理员要告知使用药具人员领用注意事项,情况反馈联系方式等。
    5、药具管理人员可以采取上门随访、约定随访、书面随访、电话随访等多种形式进行随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