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6年国家联系试点市(地)
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七台河市、伊春市、双鸭山市、黑河市、大兴安岭地区卫生计生、机构编制、发改、财政、人社、物价监管等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16﹞26号)和4月27日全国医改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关于确定第四批公立医院改革国家联系试点城市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体改发﹝2016﹞20号,以下简称20号文件)安排,现就我省国家联系试点市(地)2016年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安排
(一)做好基线调查,掌握底数(6月25日前完成)。在政府(行署)主导下,按照《黑龙江省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效果监测与评价实施方案(试行)》(黑医改领发﹝2015﹞9号)附件2,对域内公立医院2013年至2015年和2016年1-5月的数据进行测算,做为改革的基础数据。原来没有数据记载的,要根据有关情况科学测算、计算,补充相关数据。试点市(地)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开展基线调查,提供翔实、准确的基础材料;医改办要做好协调和督促工作,试点市(地)要将基线调查形成报告报政府,同时将报告及调查表报省医改办备案。齐齐哈尔、七台河两市,要就改革启动以来至2016年5月31日价格调整及公立医院收支运行情况做简要分析,一并报省医改办备案。(牵头督促落实部门:省、市(地)医改办,配合部门:省、市(地)民政、财政、人社、物价、统计、医保等部门)
(二)做好资产核查,理清债务(6月底前完成)。组织卫生计生、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对公立医院资产、债务情况进行核查。公立医院要及时清查本单位资产和负债情况,配合做好清产核资工作。清产核资结束后,根据法定审计结果,将债务按照类别记账,分类处理,按规定偿还、化解。在国家未出台具体政策前,原则上,属于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由当地政府偿还;属于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按合同约定渠道偿还;属于公立医院自行举借的债务由医院自行偿还;暂时无力偿还的可以采取挂账付息的方式,待国家出台具体政策后处理。要将清产核资工作形成报告报同级政府,同时报省医改办备案。改革后,严格禁止公立医院自行举债建设和购置大型设备等,严格禁止发生新的药品、耗材等债务。(牵头督促落实部门:省、市(地)医改办,配合部门:省、市(地)卫生计生、财政、审计部门)
(三)做好部门沟通,制定方案(6月30日前完成)。试点市(地)人民政府(行署)要结合实际,督促医改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密切沟通,磨合相关改革政策,全面、细致地制定本市(地)公立医院改革实施方案,经政府法制部门严格把关后,于6月15日前,报省医改领导小组审核(4个工作日,已于5月通知)通过后,报市(地)政府(行署)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5个工作日)通过后印发。方案正式文件于6月30日前,报国务院医改办备案,同时报省医改办、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编办、省人社厅、省物价监管局备案。齐齐哈尔市、七台河市,要根据本通知内容,重新完善方案,重点在改革范围、编制人事、价格调整、政府投入与补偿、医保支付、薪酬分配、内部管理等方面进行细化与明确。(牵头督促落实部门:省、市(地)医改办,配合部门:省、市(地)医改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四)做好资源整合,优化布局(7月15日前完成)。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14号),执行《黑龙江省卫生计生事业“十三五”规划》、《黑龙江省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2016-2020年)》、《黑龙江省医疗机构设置意见》和我省医疗卫生资源配置标准,通盘考虑本地现有医疗资源,制定本地区域卫生规划和机构设置标准、资源配置标准,报省卫生计生委、省医改办、省发改委备案。把落实规划情况作为医院建设、财政投入、绩效考核、医保支付、人员配置、床位设置等的依据,增强规划刚性约束力,定期向社会公示规划执行情况。从严控制公立医院床位规模、建设标准和大型医用设备配备。公立医院优先配置国产医用设备,严禁超标准装修,提供特需服务的比例不超过全部医疗服务的10%。对于富余公立医院资源,要通过改制、改组、引入社会力量等多种方式整合,推动区域医疗资源合理布局。国有企业等举办的公立医院,在推进改革中要充分尊重职工意愿,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医务人员合理权益不减少、优质医疗资源不弱化、医院能够可持续发展;实施改制的,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于职工持股改制。(牵头督促落实部门:省卫生计生委,配合部门:省医改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
(五)做好核定任务,确定收支(7月底前完成)。制定核定任务和收支的具体办法和工作方案。根据有关政策和规划,依据2015年的收支情况,同时考虑2016年1-6月份收支情况,全面核定公立医院工作任务和收支水平,并实行动态调整。公立医院人员费用(不含离退休人员)占总支出的比例不低于40%。鼓励公立医院通过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加强管理、降低成本等方式,提高医疗收入水平。公立医院收支结余部分可以提取本院奖励性基金和发展基金。(牵头督促落实部门:省、市(地)卫生计生委,配合部门:省、市(地)医改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
(六)做好数据测算,调整价格(8月15前完成)。在市(地)政府(行署)主导下,对域内各级各类公立医院2015年与价格调整相关的数据逐项进行对比统计、测算。医疗服务价格将由省里统一组织调整,并给予试点市(地)一定的自主调价权利,具体办法另行通知。要将符合医保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调整部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同步加强对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综合监测。(牵头督促落实部门:省物价监管局,配合部门:省、市(地)卫生计生、财政、人社等部门)
(七)做好投入预算,兜底保障(8月底前完成)。制定本市(地)公立医院具体补偿办法,报省卫生计生委、财政厅、物价监管局备案。在核定任务、核定收支基础上,同级政府财政部门要全面测算公立医院投入规模,按照需要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今年的投入通过追加预算保障,也可以在2017年度追加预算保障,但要切实保障政府办公立医院有效顺畅运转。公立医院同级政府(行署)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公立医院投入力度,落实兜底保障政策,切实保障基础建设、设备配置、重点专科建设、人才培养、符合政策离退休人员、政策性亏损、公共服务、公共卫生服务等。落实对中医院(民族医院)、传染病院、精神病院、职业病防治院、妇产医院、儿童医院以及康复医院等专科医院的投入倾斜政策。国家对每个城市公立医院改革试点一次性补助200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试点市(地)所属区补助100万元。试点市(地)人民政府(行署)要改革财政补助方式,强化财政补助与公立医院的绩效考核结果挂钩关系。(牵头督促落实部门:省财政厅,配合部门:省卫生计生委、人社厅、物价监管局,省医改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
(八)做好岗位设置,全员聘用(9月15日前完成)。市(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地方区域卫生规划要求,根据公立医院功能定位、承担任务、编制核定原则等,提出公立医院机构设置和编制配置(或人员总量配置)意见,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按照规定审批。在编制总量或核定的人员总量内,根据相关人事政策规定,全面落实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实行岗位管理,按照相关要求和工作程序尽快产生院长、副院长。通过公平考试、公开考核、民主测评等方式组织开展全员竞聘。公立医院全体人员都要按照事业单位聘用制度,依法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应具备下列条款:合同期限、岗位目标、职责要求、岗位纪律、岗位工作条件、工资待遇、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条件、违约责任等。竞聘上岗人员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牵头督促落实部门:省、市(地)人社部门,配合部门:省、市(地)卫生计生、机构编制、财政部门)
(九)做好工作协调,配套政策(9月底前完成)。根据中央医改精神和38号文件部署,协调相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围绕本市(地)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制定相应的编制核定、价格调整、政府投入、绩效工资、药品采购、医保支付、内部管理、内部考核与分配等配套政策(具体时限见附件)。国家和省没有明确的关键政策,可按照有关要求大胆创新,在政策范围内实现突破。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要与当地工会沟通好,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好预案,同时,要与当地人大、政协及其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工会等做好沟通、协调工作,争取得到广泛的理解和支持。(牵头督促落实部门:省、市(地)医改办,配合部门:省、市(地)医改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十)做好各项准备,启动改革。要按照20号文件要求,按时完成“规定动作”,保证改革进度。2016年10月1日,六市(地)政府(行署)按照制定的方案,统一组织域内所属公立医院全部启动实施综合改革,同步取消药品加成(中药饮片除外),实施零差率销售,全面推进各项改革政策落实。(牵头督促落实部门:省医改办,配合部门:省医改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
(十一)全面总结。试点市(地)要在2017年1月15日前,将公立医院改革情况总结报送省医改办。省医改办要组织有关部门对改革进展情况进行全面分析总结,根据国家要求和省里制定的评价考核方案进行综合评价考核。(牵头督促落实部门:省医改办,配合部门:省医改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
二、组织保障
一要落实政府办医责任。落实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市(地)人民政府(行署)举办公立医院主体责任,要成立由政府(行署)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医改领导小组和公立医院改革领导小组,切实履行对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建立起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运行新机制。各市(地)要制定2016年公立医院改革路线图、时间表,把握好改革重点任务、先后顺序、推进方式,做到科学测算、分类施策、务实操作,务求在关键政策和关键领域实现突破。所有参加改革的公立医院一律按照全行业、属地化管理原则,将有关材料和数据报当地政府(行署)医改办或有关部门。
二要明确改革基本目标。以破除公立医院“以药补医”等逐利机制为突破口和切入点,全面建立与公益性相适应的公立医院管理体制和运行新机制。全面启动实施公立医院改革,加快公立医院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组建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促进医疗服务体系能力明显提升,改善就医秩序。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得到有效控制,群众满意度明显提升,就医费用负担明显减轻,总体上个人卫生支出占卫生总费用的比例降低到35%以下,2017年降至30%以下。改革后,药占比(不含中药饮片)要低于35%,且较改革前至少下降6个百分点以上,2017年要降至30%以下;百元医疗收入(不含药品收入)中消耗的卫生材料降到25%以下,2017年降至20%以下。2016年底,实施临床路径管理的病例数要达到公立医院出院病例数的30%,实行按照病种付费的病种不少于100个。到2016年底,预约转诊占公立医院门诊就诊量的比例要提高到20%以上,减少三级医院普通门诊就诊人次,城市三级医院普通门诊就诊人次占域内医疗卫生机构总诊疗人次的比重降低20%。
三要用好政策管理权。在城市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上,省里将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相应政策制定管理权下放到试点市(地),具体内容由有关部门另行通知。试点市(地)人民政府(行署)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2015年38号文件和2016年20号文件规定原则和工作要求,用好下放的政策管理权利,大胆探索、锐意创新,突破政策束缚,打破原有不合理利益格局,建立符合实际的公立医院管理体制和运行新机制。
四要建立改革工作机制。牢牢把握改革原则,市(地)直各部门要在政府主导下,协同推进改革,推进医疗、医保、医药联动,推进域内公立医院同步改革,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试点市(地)要建立公立医院改革联动机制,确保试点区域内所有公立医院均纳入改革范围整体推进。试点市(地)主要领导要负总责,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确定专人承担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日常工作,每个市(地)不得少于2人。要保障日常工作经费,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要明确各部门职责,责任到人,任务到人,确保各项政策落实。
五要及时跟踪督导评价。根据省里建立的督导、考核、评估、问责机制,试点市(地)要整体推进改革任务,并将公立医院改革工作纳入试点市(地)政府绩效考核内容。省医改办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城市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制定改革效果评价指标体系。要建立试点市(地)改革推进情况定期通报和退出机制,对未按照国家和省里要求推进改革的试点市(地),向省政府报告并实行问责,同时收回有关补助资金。试点市(地)务必要严格把握国家六部委办联合印发的《2015年度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效果评价考核工作方案》(国医改办函﹝2015﹞55号)有关城市公立医院改革成效评价所涉及的内容和成效指标,做好相应的材料整理、资料收集与存档工作,以备国家和省里考核、评价。
六要搞好宣传培训。大力宣传公立医院改革政策、进展情况、成效和典型经验,及时开展舆情监测,解答、回应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合理引导社会预期,避免出现影响、阻滞改革的现象。试点市(地)要积极组织开展政策培训,加强政策解读,提高社会动员力,做好宣传动员,充分调动各方面了解、支持、参与城市公立医院改革。
在省里未制定城市公立医院改革指导意见之前,该文件做为全省城市公立医院改革的规范性政策文件予以使用。
附件: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2016年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
黑龙江省卫生计生委
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2016年6月16日
附件
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
2016年重点任务时间表路线图
工作任务 |
上报省里材料 |
工作主体 |
时限 进度 |
1.对域内公立医院进行调查摸底,掌握底数 |
报省医改办调查数据统计表和调查摸底报告 |
市(地)卫生计生委、民政、财政、人社、物价、统计、医保等部门分工负责,公立医院配合 |
6月25日 |
2.对域内公立医院清产核资,理清债务 |
向省医改办书面报告清产核资情况 |
市(地)卫生计生委、财政、审计等部门 |
6月底 |
3.制定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
报省医改办备案 |
市(地)医改办及医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
6月底 |
4.组建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 |
报省编办、卫生计生委、医改办备案 |
市(地)医改办、编办、卫生计生委 |
6月底 |
5.编制市(地)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和医疗卫生资源配置标准 |
报省医改办、卫生计生委、发改委备案 |
市(地)卫生计生委、发改委 |
7月15日 |
6.核定任务,核定收支 |
具体办法和工作情况书面报省医改办 |
市(地)发改委及市医改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
7月底 |
7.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测算 |
具体情况书面向省医改办报告 |
市(地)物价、卫生计生委、财政、人社等部门 |
8月15日 |
8.落实政府投入责任 |
具体补偿办法报省医改办、省卫生计生委、财政厅、物价监管局 |
市(地)政府(行署)负责 |
8月底 |
9.制定公立医院机构设置和编制配置意见 |
报省医改办备案 |
市(地)卫生计生委、编制、人社等部门 |
9月15日 |
10.根据有关规定和核定的人员总量开展全员竞聘 |
具体工作情况书面向省医改办报告 |
市(地)卫生计生委、编制、财政、人社等部门 |
9月15日 |
11、制定独立的编制政策文件 |
报省编办、省医改办备案 |
市(地)编制、卫生计生部门 |
9月底 |
12.制定独立的绩效工资和薪酬制度文件 |
报省人社厅、省医改办备案 |
市(地)人社、卫生计生部门 |
9月底 |
13.制定独立的药品耗材采购、使用与监管办法 |
报省卫生计生委备案 |
市(地)卫生计生部门 |
9月底 |
14.制定独立的医保支付政策 |
报省人社厅、卫生计生委、医改办备案 |
市(地)卫生计生、人社部门 |
9月底 |
15.制定独立的现代医院管理章程、管理办法和内部管理办法(含总会计师制度) |
报省卫生计生委、医改办备案 |
市(地)卫生计生部门 |
9月底 |
16.制定独立的公立医院改革成效考核办法 |
报省卫生计生委、财政厅、人社厅、物价监管局、医改办备案 |
市(地)卫生计生、财政、人社、物价部门 |
9月底 |
17.制定独立的公立医院内部分配及考核办法 |
报省卫生计生委、医改办备案 |
市(地)卫生计生、财政、人社、物价部门 |
9月底 |
18.取消药品加成,启动实施综合改革 |
报省医改领导小组备案 |
市(地)政府(行署)负责 |
10月1日 |
19.公布公立医院相关信息 |
报省卫生计生委、医改办备案 |
市(地)卫生计生委、公立医院负责 |
及时公布 |
20.完善公立医院内部决策和制约机制 |
报省卫生计生委、医改办备案 |
市(地)卫生计生委、公立医院负责 |
9月底 |
21.实行规范化的成本核算和成本管理 |
报省卫生计生委、医改办备案 |
市(地)卫生计生委、公立医院负责 |
10月1日 |
22.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 |
报省卫生计生委、医改办备案 |
市(地)卫生计生委、公立医院负责 |
11月底 |
23.改善医疗服务 |
报省卫生计生委、医改办备案 |
市(地)卫生计生委、公立医院负责 |
11月底 |
24.制订重点科室建设计划,明确人才、技术和管理能力提升需求 |
报省卫生计生委、医改办备案 |
市(地)卫生计生委、公立医院负责 |
11月底 |
25.加强对乡镇卫生院的支持指导 |
报省卫生计生委、医改办备案 |
市(地)卫生计生委、公立医院负责 |
11月底 |
26.建立与县级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的便捷转诊通道 |
报省卫生计生委、医改办备案 |
市(地)卫生计生委、公立医院负责 |
11月底 |
27.加强对医务人员执业行为的管理 |
报省卫生计生委、医改办备案 |
市(地)卫生计生委、公立医院负责 |
11月底 |
28.总结综合改革情况 |
报省医改办 |
市(地)医改办、有关部门 |
次年1月15日 |
注:
1、6个试点市(地)还要根据国家和省里要求,对上表所列内容以外的体制机制性政策文件进行制定、建立、完善。
2、以上工作主体均是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督促主体是省、市(地)医改办及相关部门。